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3〕15号
镇财社〔2013〕19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镇政发〔2012〕69号)文件精神,现就其中扶持创业相关政策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初始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凡2012年11月15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初始创业,稳定经营在6个月以上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
2.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3000元初始创业补贴(2012年11月15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3.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辖市人员到经营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6个月以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完税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镇江市区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一)、《镇江市区新创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七)。
4.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镇江市区创业人员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章、录入创业信息系统,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实地查看、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记载。
二、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私营企业补贴
1.补贴对象:凡2012年11月15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创业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农村劳动力、复转军人以及残疾人等由个体工商户升级创办的私营企业。
2.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0元升级补贴(2012年11月15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3.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私营企业主向户籍所在地(辖市人员到经营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升级前本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升级后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的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完税证明材料、财务报表、工资表,用工人员录用登记备案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填写《镇江市区个体工商户创办私营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附件二)、《镇江市区新创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七)。
4.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录入创业信息系统后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实地查看、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记载。
三、扶持创业奖励
1.奖励对象:自2013年起,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准备创业和正在创业的人员提供有效帮扶并使其成功创业的社区(村)创业服务平台。
2.奖励标准:帮扶1人成功创业给予1000元扶持创业奖励(其中50%用于奖励帮扶人员)。
3.帮扶对象确认: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区(村)创业服务平台填写《镇江市区扶持创业对象确认表》(附件三),录入创业信息系统后报街道(镇)、区、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逐级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1)辖区内准备创业的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人员;
(2)辖区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不超过30日的各类人员。
4.帮扶要求:
(1)为经确认的辖区内准备创业的各类人员在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创业场地、创业贷款、创业政策、创业开办等方面提供有效帮扶,并帮扶其成功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
(2)为经确认的辖区内各类已创业人员在创业培训、创业贷款、创业政策、专家指导、创业活动等方面提供实质性帮扶,并帮扶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
(3)对市人社、财政部门确认的帮扶对象,社区(村)创业服务平台每个季度至少为其提供一次有效服务,须在《创业后续跟踪服务表》上进行填写,并由帮扶对象签字确认,及时将帮扶内容录入创业信息系统。
5.申请奖励:社区(村)创业服务平台每月10号前将成功创业帮扶对象的营业执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完税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帮扶对象签字的《创业后续跟踪服务表》,《镇江市区扶持创业奖励申请表》(附件四)、《镇江市区新创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七)一并上报街道(镇)、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于每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
6.审核发放: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实地查看、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发放补贴。
四、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1.奖励对象:2012年11月15日后在市区领取营业执照,毕业后三年内的大学生。
2.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4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3.奖励条件:稳定经营,依法纳税一年以上,且带动2人以上就业,同时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4.申报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大学生向户籍所在地(非市区户籍的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学历证明(大专及以上)、《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材料、一年以上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完税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镇江市区大学业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附件五)、《镇江市区新创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七)。
5.审核发放:社区(村)创业指导服务站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在《镇江市区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上签章、录入创业信息系统,于每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街道(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复审后于每月15日前报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核实、汇总,于每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实地查看、复核无误后,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发放。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记载。
五、创业担保贷款
按照《镇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镇财社〔2012〕122号)文件执行。
六、创业载体建设
(一)创业载体奖励
1.奖励对象:被评为省和省级以上的市区各类创业载体。
2.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3.奖励条件:享受过市创业载体建设补贴后被评为省和省级以上的各类创业载体。
4.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载体到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申请,并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一年以上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和完税证明材料,市创业载体建设补贴收据复印件,省和省级以上创业载体认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镇江市区创业载体建设奖励申请表》(附件六)、《镇江市区新创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创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七)。
5.审核发放: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请人原件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录入创业信息系统,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发放奖励。
(二)创业基地动态管理
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自授牌后两年内企业进驻率低于70%的基地,取消资质,收回牌匾,终止补贴政策。
七、其它
1.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1月15日起执行。
2.凡符合本实施细则中规定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申请享受各类创业扶持政策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3.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4.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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