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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度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21  浏览次数:   来源: 

各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现就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优待金发放标准。
       按照《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苏发〔2011〕40号)文件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的标准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镇江市统一要求,2014年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05元,经测算,2015年度我区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15618元,进藏兵优待金根据《关于对2004年冬季进藏服役义务兵实施优抚的通知》(镇新管发〔2004〕144号)文件要求,按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三倍计算。
        二、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属奖励金的发放标准。
       根据市委、市政府、镇江军分区《关于印发〈镇江市双拥工作规定〉的通知》(镇发〔2005〕2号)第三十七条执行。即:荣立一等功的,一次性奖励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50%;荣立二等功的,不低于40%;荣立三等功的,不低于20%;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不低于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不低于7.5%,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不低于10%。其中冬季进藏义务兵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优待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立二等功的提高30%。一人同时获得多种奖励的,按最高一级奖励金发给。
       三、义务兵奖励金发放标准。
       根据镇江市民政局、镇江军分区司令部《关于应征入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优待金和大学生奖励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镇发〔2013〕110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我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大学生、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大学新生,享受由批准入伍的辖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的奖励金。发放的标准为:1、本科毕业生不低于义务兵优待金的60%;2、本科在校生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3、专科毕业生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50%;4、专科在校生不低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40%;5、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大学新生,参照本科(专科)在校生的标准发放。符合条件的义务兵在首次领取大学生奖励金之前,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学籍证明。
以上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镇(街道)两级按7:3比例分摊。请各镇(街道)抓紧落实配套资金的筹集,确保义务兵优待金“一分不少、一户不漏、一天不拖”,及时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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